衡政辦發〔2025〕4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衡陽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5日
衡陽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征收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湘自資規〔202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區(不含南岳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領導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城區政府負責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組織實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市財政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資金的統籌和管理;市審計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審計監督;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能配合。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計劃編制與任務下達
第四條 年度集體土地征收計劃編制。每年年底,城區政府及相關單位提出下一年度集體土地征收計劃,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編制集體土地征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計劃修訂。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年度集體土地征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 集體土地征收任務下達。市政府依據集體土地征收計劃,向城區政府下達具體的征收任務。
第三章 集體土地征收實施
第七條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另附范圍圖并張貼)、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第八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城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征收項目范圍內的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相關工作;由城區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繪,并出具征收測繪報告。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開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單棟房屋測繪面積相對誤差絕對值超過3%的,測繪單位自誤差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承接政府項目測繪業務,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未發證房屋的合法性認定,由城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 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城區政府依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結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相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房屋拆遷補償方式、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等內容),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審核后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第十條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城區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
第十一條 征收資金測算。城區政府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并征求意見后,擬訂征收費用概算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出具《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報告》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與城區政府之間的征收費用結算,按照"據實核算、超支不補、結余自留"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資金保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設立征收資金共管賬戶,根據征收工作進度撥付征收費用。市財政局針對征收費用提出資金籌措安排方案報市政府審批,按照"一次報批、分次撥付"的原則,及時籌措撥付。
第十三條 簽訂征收協議。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城區政府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與房屋、青苗、附屬設施等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城區政府按簽訂協議點對點支付補償費用。
第十四條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城區政府負責將《征收土地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張貼,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公示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收人的具體補償金額。
第十五條 征收完成公示。城區政府在其門戶網站、土地征收項目現場對征收費用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凈地驗收。城區政府在完成集體土地征收達到凈地標準(土地征收到位,紅線內房屋、設施、低壓線桿等拆除完畢,青苗清理、墳墓遷移、干塘、地表清理等工作完成)后,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凈地驗收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市財政局、城區政府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交地獎勵。市政府對及時完成征收交付土地的城區政府實施獎勵,獎勵資金按征收費用總金額的5%計算。逾期交地的,每逾期1日扣減獎勵資金總額的5%;逾期20日及以上仍未交地的,扣減全部獎勵資金。
獎勵資金可用于征收工作相關經費支出。
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因征收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全部或部分消滅的,城區政府應當向所在區不動產登記分中心提交證件信息、囑托文件及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等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據相關材料依法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同步做好承包經營權合同變更等相應工作。
第四章 集體土地征收監督
第十九條 集體土地征收標準執行。城區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補償標準執行情況納入征收工作監督檢查范圍。
第二十條 集體土地征收督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城區政府集體土地征收進展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逾期未交地項目由市政府督查室進行督辦。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征收檢查審計。市財政局按"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對征收項目資金測算、使用等進行檢查;市審計局負責征收項目審計,對檢查、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體土地征收考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下達的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對城區政府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城區政府的績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集體土地征收包含房屋拆遷等內容,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經費按征收補償總費用的6%計提,其中包含不可預見費用。
第二十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涉訪等問題由征收土地所屬城區政府負責處理。
第二十五條 低、高壓線桿及地下管線等工程類項目的搬遷由城區政府負責聯系供電等相關部門實施,使用市財政出資的由市財政局評審。
第二十六條 城區政府為拆違控違責任主體,負責轄區違章建筑拆除。
第二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25日起實施。《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安置及資金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政辦函〔2018〕8號)《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及資金結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政辦函〔2021〕18號)《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我市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資金結算方式的通知》(衡政辦函〔2022〕51號)同時廢止,市本級集體土地征收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