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6-17001
湘農發〔2026〕5號
各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農機事務中心):
現將《湖南省稻谷烘干中心、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6年2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稻谷烘干中心、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
為突破我省丘陵山區農業機械化瓶頸,提高稻谷烘干、茶葉初制加工機械化、智能化水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湘農聯〔2024〕88號)等文件要求,決定開展稻谷烘干中心、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施裝備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以下簡稱“成套設備”或“成套設備試點”)。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試點期限
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之后購置的設施裝備,可按規定列入補貼試點范圍。
二、資金規模及補貼標準
(一)資金規模。補貼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稻谷烘干中心、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備年度試點補貼規模擬分別為2500萬元、500萬元,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劑。
(二)補貼標準。實行定額補貼,各檔次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測算比例不超過30%。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45%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組織調查,并將異常情況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級對相關檔次重新進行評估,并調整參數或補貼額度。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規定兌付補貼資金。成套設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個人試點期內享受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試點期內享受補貼額不超過200萬元。成套設備分類分檔及補貼額詳見附件1。
三、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我省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四、試點產品條件
(一)建設規范。稻谷烘干中心和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備建設規范參照《雙季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稻谷烘干中心成套設施裝備建設規范(試行)》(附件2-1)和《湖南省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備技術規范(試行)》(附件2-2)的要求執行。
(二)性能要求
1.先進性。試點產品或主要設備應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和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
2.適用性。在我省的應用數量不少于3家用戶,且應用效果良好。
3.合規性。試點產品建設質量應分別符合《雙季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稻谷烘干中心成套設施裝備建設規范(試行)》《湖南省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備技術規范(試行)》的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于國家、行業、團體或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已辦理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機具不得重復享受試點補貼。被農業農村部或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暫停、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恢復的和國家質檢部門產品質量抽查中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享受試點補貼。
4.安全性。試點產品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性要求,相關設備顯要位置應有安全標志。
5.宜機化。試點產品應當充分考慮宜機化作業,實現工藝、設施、設備相融合,運行順暢,操作檢修方便。
6.銘牌要求。試點產品或其主要設備應有永久性銘牌,標明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
五、生產企業條件
1.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包含試點產品的主要產品生產或經營等相關內容。
2.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3.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具備試點產品或其主要設備生產經營能力,能夠提供安裝和售后服務。
4.保證設施裝備均為出廠新品,其質量和性能指標均符合相關要求。
5.在我省至少設立1個售后服務中心。
6.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查處黑名單庫。
7.自愿申請將其產品列入補貼試點范圍,承諾承擔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應責任,并明確企業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義務。
六、補貼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試點,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企業投檔。自愿參與試點的稻谷烘干機和茶葉初加工設備生產企業需提供第五點“生產企業條件”相關佐證材料和《湖南省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附件3)。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產品歸檔。
(二)建設申請。購機者在建設或購置成套設備前須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附件4),并提交相關建設備案資料(附件5)。
(三)審查資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結合本縣試點資金申請情況,提出是否同意實施補貼的意見。符合補貼條件的,按照申請先后順序備案,告知購機者試點政策。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匯總轄區內試點資金申請情況,并報省農業農村廳。
(四)自主購機。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同意后,購機者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承建,與生產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并注明成套設備組成和金額,附設備清單和設備布局圖等信息。建設結束后,購機者應對成套設施裝備安裝(含調試)質量驗收,形成竣工驗收材料。所有補貼的設備須有稅控發票,發票上須注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備名稱、型號、數量、實際銷售價格等信息。鼓勵購機者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做到資金往來留痕。
(五)開展核驗。竣工驗收合格后,購機者提供發票、合同、圖紙、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附件5),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核驗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接到購機者核驗申請后,應及時組織現場核驗,并重點審核建設規范性、材料完整性和賬實一致性。在核驗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購機者審核結果。
(六)補貼申請。審核通過的,購機者應在試生產一段時期內(一般為1個月),確認成套設備正常運行后,攜帶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等材料及《湖南省成套設備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表》(附件6),到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審核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不通過原因,經整改后再行核驗。
(七)審核公示。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購機者的補貼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示審核通過的購機者和補貼產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八)資金兌付。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將申請資料送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有關資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條件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應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享受補貼政策的購機者應在建設場地醒目位置安裝永久性標牌,標牌內容包括補貼產品名稱、成套裝備構成和型號、享受中央資金補貼額、建成日期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九)資料留存。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補貼辦理完成后,對所有資料匯編裝訂成冊,留存備查。資料保存期為5年。
七、監督管理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密切關注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發現補貼比例畸高、產品質量不穩定、用戶投訴較多或售后服務不到位的,要立即展開調查,并逐級報送情況。市州農業農村部門要強化違規懲治,嚴肅查處虛假申報、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行為;對問題突出、成效不明顯的產品,應督促企業整改或暫停補貼資格。省農業農村廳對成套設備補貼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的縣市區,敦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試點資格。各地要在規范操作的前提下勇于探索,先行先試,對試點工作中發現不符合當地實際的情況,可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方案調整建議。試點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總結、挖掘和提煉工作經驗。成套設備補貼試點工作情況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績效管理考核。
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稻谷烘干中心、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補貼試點產品補貼額一覽表
2-1.雙季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稻谷烘干中心成套設施裝備建設規范(試行)(另附)
2-2.湖南省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備技術規范(試行)(另附)
3.湖南省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
4.湖南省成套設施裝備建設申請表
5.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各階段提供資料清單
6.湖南省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表
附件:1.湖南省稻谷烘干中心、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補貼試點產品補貼額一覽表
附件:2-1.雙季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稻谷烘干中心成套設施裝備建設規范(試行)(另附)
附件:2-2.湖南省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備技術規范(試行)(另附)
附件:5.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各階段提供資料清單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稻谷烘干中心、茶葉初制加工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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