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政府領導的批示和實際工作需要,我委會同有關單位,結合目前國家、省關于招投標工作的新精神,對原衡政發[2016]9號文件進行了修訂和補充,重新編制了《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的必要性及原則
編制《意見》是貫徹落實《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需要,是保持地方規章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一致性的需要;原衡政發[2016]9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意見(試行)》有效期限即至,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行為,嚴格招標投標程序,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政策,防范和遏制圍標串標等行為,確保招投標活動“公平、公開、廉潔、高效”
在《意見》編制過程中,始終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簡性”、“適用性”、“前瞻性”五原則。以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充分考慮了“簡政放權”、“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等改革思路;為深入推進國家、省提出的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總體思路,亦充分考慮了“擇優導向”、“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投標中的應用”、“堅持信息公開”等原則,保證《意見》的條款導向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編制過程
《意見》自2018年4月開始起草修訂,具體工作由市發改委(市公管辦)承擔。2018年6月,形成初稿,并組織相關行業監督部門專家進行了小范圍意見征求,根據討論結果進行了修改。2018年7月,市發改委牽頭組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征求意見,對初稿再次進行修改完善。2018年8月,面向社會征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及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意見》,2018年9月征求了部分專家(含法律)的意見,已通過公平性和市法制辦的合法性審查,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閱。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以衡政發[2016]9號文件為基本框架,根據我市招標投標實際情況,分3個部分,共制定23條,進一步明確了全市招標投標工作體制,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程序和行為。
《意見》分為“進一步理順招投標監管體制”、“進一步規范招投標運行制度”、“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督機制”三大部分。其中:
《意見》第1、2、3條,新增條款,從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后各職能部門責權關系出發,明確了市公管委、市公管辦、市交易中心以及各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職責,明確了招投標活動各方主體的監督責任,同時,也對今后全市范圍內招投標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意見》第4條,新增條款,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行為,明確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按標準示范文本實施,同時,再次重申了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承擔主體責任。
《意見》第5、6、7條,招標方案“備案制”修改為“報告制”、招標控制價評審制內容更細化,對招標代理選定的標準和條件作出具規定,
《意見》第8條,新增條款,結合國家最新出臺的招投標規模標準規定,對限額以下的各個類型的政府投資項目采取何種招標方式或采購方式進行了明確。
《意見》第9、10條,新增條款,對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招標活動進行明確。再次重申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統一進場交易,采取網上交易模式,并對下階段電子招投標工作提出要求。
《意見》第11、15、16條強化標中監管,規范評標辦法,對評標辦法作出了調整,明確從項目特點、投資大小、技術難易程度等因素考慮由招標人合理選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
《意見》第12條按照國家、省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精神,實行投標保證金集中統一專戶管理,明確投標保證金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責任單位和投標保證金繳納形式。
《意見》第13、14條,新增條款,突出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明確誠信記錄在招投標中的作用,讓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公司不敢違法、不想違法。
《意見》第17、18、19條強化標后監管,工程變更必需履行審批程序,對變更后的工程是否招標作出了具體規定,繳納差額履約保證金,提高履約保函額度等方式,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防止政府投資項目出現低中高結、不履行合同義務等現象。
《意見》第20條對“兩區一園一城”招標投標管理體制進一理順,明確監管權限。
《意見》第21、22、23條明確招投標過程中違法行為查處各方主體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建立招投標處罰案件移送機制和處罰結案公告制等具體措施。
四、工作建議
現將《意見》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建議討論通過后,以市政府名義下發執行。
附件:1、代擬稿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意見(代擬送審稿)
2、《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情況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