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衡陽市審計局法律顧問工作,促進市審計局依法行政、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加快建設法治審計,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和《關于全面建立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方案》(衡辦發﹝2017﹞20號)關于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局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衡陽市審計局法律顧問的聘任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審計局聘請1-2名市內知名法律專家、律師為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聘期1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四條 市審計局成立法律顧問專家組,專家組由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領導、法規審理科、相關科室人員和外聘法律顧問組成(見附件),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開展法律事務工作。專家組辦公室設市局法規審理科,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外聘法律顧問的資格審查,推薦法律顧問的人選,代擬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二)負責法律顧問的日常聯絡、協調、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法律顧問專家組會議,通報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布置下階段工作。負責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三)負責承辦市局各科室需要法律顧問辦理的各項法律事務申請。對屬于法律顧問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聯系相關法律顧問辦理和回復。
(四)負責外聘法律顧問履職情況的考評,提出續聘、解聘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擔任法律顧問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法規,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
(二)法律專家應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專業成就顯著,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
(三)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從業資歷,熟悉行政訴訟、民事和經濟糾紛等法律事務人員優先考慮。
(四)志愿服務于社會公共事務,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六條 法律顧問根據聘用合同受市審計局的委托對下列事項履行顧問職責:
(一)參與審計地方立法項目調研論證,以及對市審計局起草的重要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就本局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或者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三)對涉及審計的社會公共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置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四)為市審計局辦理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應訴工作;受市審計局委托,代理本局民事、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
(五)參與起草、審查、修改以市審計局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文書。
(六)參與重大案件合議、疑難案件的研究討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建議。
(七)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政策咨詢等工作。
(八)對審計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九)承辦市審計局交辦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七條 法律顧問享有的權利:
(一)在履行顧問職責中,獨立發表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市審計局相關科室提供與履行顧問職責相關文件、資料和必要的服務條件。
(三)為履行顧問職責的需要,向市審計局相關科室提出調研、考察的要求。
第八條 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誠信、正直、恪盡職守,廉潔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時接受他人委托,辦理與市審計局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三)不得以市審計局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得從事有損審計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六)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市審計局要求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法律顧問聘請程序:由市審計局法律顧問專家組辦公室在全市法律顧問機構庫中挑選1-2個法律服務機構,將名單提交局黨組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聘請人選。
第十條 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顧問專家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決定。
第十一條 聘任的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市審計局及時解除聘任關系: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消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二)泄漏因履行市審計局顧問職責而獲悉的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審計機關或者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從事與其職業、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審計機關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被責任追究和受到其它處分的。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由市審計局解除聘任關系。
第十三條 市審計局對聘任的法律顧問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等,應當予以吸收和采納并反饋結果,不能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對有重要價值的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市審計局法規審理科可以整理成專題報告,為市局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四條 市審計局應當保障法律顧問開展相關工作必要的經費,按聘請合同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實施。

湘公網安備430408020000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