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的配備、使用和管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審計執法人員合法權利,深入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設備,是指本局及其審計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音像記錄或者全過程音像記錄,所采用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和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
第三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屬于固定資產管理范疇,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規范管理。使用人應認真學習相關操作技術,掌握操作要領,做到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如因人事調整、工作崗位調換或調離本局工作的,必須將配發給本人的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和配件上交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 配備
第四條 由審計技術科一次性給每個業務科室配備一臺照相機、一支錄音筆和一部執法記錄儀,在未經局領導批準情況下,不得更換其他設備。
第五條 如設備出現故障,由審計技術科聯系供應商負責解決或維修保養,如是使用人自己人為損壞,則由使用人負責照價賠償。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必須經過審計執法人員所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配備使用。
第七條 審計執法人員在實施以下行政執法管理活動時應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一)處置各類投訴、舉報案件;
(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就審計事項向有關個人進行調查;
(四)舉行審計聽證程序;
(五)投資審計的重要節點;
(六)按要求需要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現場執法記錄的其他現場審計工作。
第八條 下列情形可以不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情況緊急,不能進行執法記錄的;
(三)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執法記錄的。
對上述情況,使用人員應在審計執法和管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制作工作記錄,寫明無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據,報局主管領導審批。
第九條 使用人員應當做好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前的檢查工作,確保設備無故障、電量充足、內存卡充足,并按照當前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保證設備在執法過程中正常使用。
第十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音像資料反映的起止時間應當與相應文書記載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十一條 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的,審計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分管領導報告。
第十二條 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的事項中,審計執法人員在本局辦公場所以外的場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記錄該場所的明顯標志,如標牌、門臉等;沒有明顯標志的應當記錄周圍標志性建筑或門牌號,并口述所到場所的名稱。
第十三條 審計執法人員連續進行多個行政執法環節的,可以使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連續記錄;在不同地點、時間,進行同一執法環節的,可以使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斷續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行政執法過程中,認為有必要使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的,可以使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開始記錄后,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外,不得斷續記錄,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為審計業務工作專用,嚴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執法人員泄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條 審計執法人員取證后的圖像、音像資料不得隨意刪除和修改。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導出至審計業務專用計算機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方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24小時內將現場執法音像記錄信息導出至審計業務專用電腦保存。
行政執法過程結束后,應將取證的音像資料刻錄到光盤,并與執法檔案資料一并保存;同時,上述音像資料電子版應上傳局數據中心進行同步保存。
審計執法人員不得私自復制、保存或對外提供現場執法記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信息最少保存2年,作為證據使用的記錄信息隨案卷保存時限保存。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現場執法記錄,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由審計技術科指定專人長期保存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
(一)當事人對審計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審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審計執法人員的;
(三)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現場執法記錄音像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刻錄為光盤后附卷。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技術科定期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資料進行抽查,納入年底科室考評: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音像記錄;
(二)行政執法管理用語、行為是否規范;
(三)對行政執法全過程是否進行不間斷記錄;
(四)現場執法全過程音像資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的保管維護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行政執法過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執法過程的;
(二)行政執法不規范、不文明引發網絡、媒體負面炒作或群眾信訪、投訴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行政執法記錄信息的;
(四)對行政執法記錄信息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規定儲存、保管致使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損毀、丟失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使用和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湘公網安備430408020000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