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衡府復決字〔2022〕72號
申請人:羅某。
被申請人: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住所地衡陽市蒸湘區(qū)解放大道32號。
法定代表人:胡建福,院長。
被申請人:衡陽市公安局,住所地衡陽市蒸湘區(qū)華新開發(fā)區(qū)天柱路28號。
法定代表人:胡志文,局長。
申請人羅某認為衡陽市公安局八角塘分局對應立案偵查的投毒案件未立案偵查,向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珠暉區(qū)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后,申請人不服,以八角塘分局和珠暉區(qū)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衡陽中院以(2022)湘04行初58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該案移送衡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申請人不服該裁定,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2022)湘04行初58號行政裁定書,并糾正衡陽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本案中,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的行為屬于審判機關的司法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申請人申請糾正衡陽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但申請人舉報的投毒事項刑事立案與否、應由哪一級公安機關偵查,均屬刑事司法范疇,不屬于行政行為,且該事項現(xiàn)已因申請人不服處理結果而進入訴訟程序,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市公安局是否對八角塘分局不予立案行為進行監(jiān)督,屬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層級監(jiān)督,亦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