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衡府復終字〔2025〕139號
申請人:段某。
被申請人: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衡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芙蓉路18號。
法定代表人:陳駿,該局局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立案審查期間,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行政復議終止。
衡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
(二)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四)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六十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