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司許〔2026〕1號
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吳孟津:
你于2026年3月9日向本機關提出執業機構由南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變更為湖南名萬司法鑒定中心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湖南省司法廳關于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實施部分司法鑒定管理權限的通知》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日內,將原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交到我局,以便及時向湖南省司法廳辦理備案和換證。
衡陽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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