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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3文檔來源:衡陽市農業農村局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本局應當按照本操作細則做好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三條本操作細則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標準、程序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執法公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予公開外,應當公示以下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職責;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主體(承辦機構); (三)行政執法機關委托執法事項; (四)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幅度、程序;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費用等;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依據、標準; (七)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實施與執行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據、權限、補償標準、數額、程序等; (九)行政檢查情況; (十)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 (十一)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 (十二)行政執法職權運行流程圖; (十三)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十四)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十五)行政執法機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網址等; (十六)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行政執法公示內容屬于權力清單范疇的,按權力清單要求進行公示。 第六條行政執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發布公告; (二)通過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網站公布; (三)在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或電子顯示屏公布; (四)在辦公場所放置公示冊、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條新頒布或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或廢止后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職能調整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調整。 第九條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指定人員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條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公示。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細則,對應當公示的行政執法內容而沒有公示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理。 對逾期不改及情節嚴重的,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相應扣分。 第十二條本細則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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