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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策法規科發布時間:2019-12-02
序號 | 執法 環節 | 記錄事項 | 記錄 場合 | 執法時限要求 | 執法部門 | 記錄人 | 開始記錄時間 | 記錄過程 | 結束記錄時間 | 執法記錄類別 |
1 | 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及處罰 | 核查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信息的過程; 核查養老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開展服務; | 檢查 場所 | 養老機構申請或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開始檢查時間 | 檢查人員到達養老機構,接觸機構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離開檢查場所 | 入戶類 |
2 | 公墓建設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處罰 | 1.核查公墓籌建許可、建設許可、開業許可等審批手續是否齊全,證照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炒買炒賣等違規經營現象,是否存在違規預售現象,是否違反公墓建設標準、是否違規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內容等信息過程 | 檢查 場所 | 公墓申請或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開始檢查時間 | 檢查人員到達公墓,接觸機構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離開檢查場所 | 入戶類 |
2 | 公墓建設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處罰 | 2.核查墓穴占地面積是否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過程 | 檢查場所 | 公墓申請或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開始檢查時間 | 檢查人員到達公墓,接觸機構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離開檢查場所 | 入戶類 |
公墓建設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處罰 | 3.核查是否在耕地、名勝古跡區、文物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和鐵路、公路兩側堆墳或作為墓地的過程 | 檢查場所 | 公墓申請或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開始檢查時間 | 檢查人員到達公墓,接觸機構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離開檢查場所 | 場景類 | |
3 | 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用品的管理及處罰 | 核查制造、銷售殯葬設備的單位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過程; | 檢查生產、經營場所 | 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到達生產、經營場所 | 檢查人員到達生產、經營殯葬用品的單位,接觸相關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離開檢查現場 | 入戶類 |
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用品的管理及處罰 | 核查火葬區內生產、銷售殯葬用品單位是否生產、銷售棺木等為土葬服務的喪葬用品的過程 | 檢查生產、經營場所 | 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到達生產、經營場所 | 檢查人員到達生產、經營殯葬用品的單位,接觸相關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離開檢查現場 | 入戶類 | |
3 | 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用品的管理及處罰 | 核查生產、銷售和使用錫箔、冥鈔、紙錢、紙扎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過程 | 檢查生產、經營場所及殯葬服務機構 | 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到達生產、經營場所及殯葬服務機構 | 檢查人員到達生產、經營殯葬用品的單位及殯儀服務機構,接觸相關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離開檢查現場 | 入戶類 |
4 | 社會團體監督檢查及處罰 | 核查存在(一)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二)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六)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八)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檢查場所 | 收到舉報或發現情況按法定時限辦理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進入檢查場所 | 核查全過程(記錄能反應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 | 核查完畢 | 入戶類 |
5 | 民辦非企業監督檢查及處罰 | 核查存在(一)社會服務機構是不是還具備設立條件的;(二)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書、印章的;(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核準、備案,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六)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的;(七)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會服務機構財產的;(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獲取收入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九)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后繼續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活動,(十)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等問題的過程 | 檢查場所 | 收到舉報或發現情況按法定時限辦理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進入檢查場所 | 核查全過程(記錄能反應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信息) | 核查完畢 | 入戶類 |
6 |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所繪地圖界線畫法與詳圖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 核查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所繪地圖界線畫法與詳圖不一致行為的信息過程 | 檢查場所 | 收到舉報或發現情況按法定時限辦理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進入檢查場所 | 檢查人員到達企業,接觸企業人員,告知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事項,記錄檢查全過程,記錄與檢查結果可能有關的信息。 | 核查完畢 | 入戶類 |
7 | 對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行為的處罰 | 核查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信息過程 | 檢查場所 | 收到舉報或發現情況按法定時限辦理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進入檢查場所 | 檢查人員到涉事現場或相關單位,記錄能反映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相關信息。 | 核查完畢 | 場景類和入戶類 |
8 | 對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和不按規定使用標準地名行為的處罰 | 檢查是否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或各類標志、牌匾、廣告、報刊、書籍、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地圖、圖冊、協定、文件、文書、合同、證件、印信等不按規定使用標準地名行為的信息過程。 | 檢查場所 | 受理地名命名(更名)申請或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開始檢查時間 | 檢查人員到涉事現場或相關單位,記錄能反映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和不按規定使用標準地名的標志物或相關信息。 | 離開檢查場所 | 場景類和入戶類 |
9 | 對擅自破壞地名標志行為的處罰 | 檢查是否擅自涂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志或故意毀壞、盜竊地名標志行為的信息過程 | 檢查場所 | 受理地名命名(更名)申請或日常管理發現后 | 檢查部門 | 檢查人員 | 開始檢查時間 | 檢查人員到涉事現場或相關單位,記錄能反映涂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志或故意毀壞、盜竊地名標志的相關信息。 | 離開檢查場所 | 場景類和入戶類 |
10 | 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全過程 | 封存場所 | 按法定時限辦理 | 執行部門 | 執行人員 | 進入或接近封存場所前 | 記錄封存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全過程 | 封存事項完畢 | 場景類 |
11 | 慈善募捐活動及募捐人的調查及處罰 | 募捐人未按《湖南省募捐條例》有關要求開展募捐活動的處罰;指導、監督募捐人健全、落實內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時公布募捐有關信息,對慈善活動及募捐財產管理使用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 | 檢查場所 | 收到舉報或發現情況按法定時限辦理 | 執行部門 | 執行人員 | 開始檢查時間 | 檢查人員到涉事現場或相關單位,記錄能反映違法開展募捐活動、募捐信息公開或者募捐財產管理使用等相關信息。 | 離開檢查場所 | 場景類和入戶類 |
12 | 聽證 | 舉行聽證 | 聽證全過程 | 聽證場所 | 適時 | 實施處罰部門 | 實施處罰人員 | 進入聽證場所 | 記錄聽證全過程。 | 離開聽證場所 |
13 | 文書送達(入戶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 | 送達文書全過程 | 文書送達場所 | 適時 | 執行部門 | 執行人員 | 到達文書送達場所 | 記錄入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后,告知被送達人送達文書名稱,如果是留置送達應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記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文書的全過程 | 文書送達環節結束 | 確認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