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省民政廳發布時間:2024-06-26
各全省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各全省性社會組織:
為優化社會組織結構布局,形成社會組織登記“有進有出”工作局面,現就規范我省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退出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積極落實“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完善社會組織注銷清算制度,規范社會組織退出機制,凈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推動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格局。
二、一般注銷程序
社會組織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一般注銷程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依章程履行內部程序。社會團體依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依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形成注銷決議。
2、完成清算工作。社會組織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主要包括發布清算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未辦結業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參與訴訟仲裁活動、出具清算報告書(包括注銷清算審計報告、清算公告、剩余財產移交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等。清算期間,社會組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3、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應當在清算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等資料,由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同意該社會組織注銷登記的審查文件。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和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無需履行本項程序。
4、依法處置剩余財產。社會組織的剩余財產不得私分,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指導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贈給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并在當地紙質媒體或政府門戶網站就債權債務清算、剩余財產處置等事項進行公告;剩余財產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5、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會議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和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無需提交)、債權債務清算和剩余財產處置公告、清算報告書等資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等資料;不準予注銷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社會組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終止。
三、簡易注銷程序
社會團體因會員數量不符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做出注銷決議;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銷登記的,可以按照以下簡易注銷程序辦理。
1、公告擬注銷事宜。社會團體就注銷、債權債務申報、資產處置方案等事項在當地紙質媒體或者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為20天。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應當在公告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2、出具書面承諾書。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并愿意承擔相應清算責任。法定代表人因死亡、病危、行政強制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在提供有關合法有效證明文件后,可以由其他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出具承諾書。
3、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5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告文件、承諾書等資料,由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同意該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的審查文件。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和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無需履行本項程序。
4、依法處置剩余財產。有剩余財產的社會團體,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指導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贈給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并在當地紙質媒體或政府門戶網站就剩余財產處置事項進行公告。沒有剩余財產的社會團體無需履行本項程序。
5、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和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無需提交)、承諾書、剩余財產處理文件等資料。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等資料;不準予注銷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
1、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
2、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3、涉及仲裁、訴訟的;
4、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產清算程序的;
5、國有資產處置方案未獲得有關部門批準的;
6、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并經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實,存在較多或者較大債權債務糾紛的;
7、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采用簡易程序的。
五、工作要求
市縣民政部門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及時總結有益經驗做法,研究建立規范本地社會組織退出工作的長效機制。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民政廳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