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省民政廳發布時間:2024-06-26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暢通社會組織退出渠道,優化社會組織結構布局,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民政部關于開展“僵尸型”社會組織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要求,省民政廳起草了《湖南省民政廳關于規范社會組織退出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經征求省直廳局、市州民政部門意見,以及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和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并報省司法廳進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于2024年1月正式發布了《意見》。
二、主要內容
《意見》分“總體要求、一般注銷程序、簡易注銷程序、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工作要求”五部分。其中:
(一)關于“一般注銷程序”。《意見》對社會組織注銷程序進行了梳理,將“一般注銷程序”分為五個步驟:一是依章程履行內部程序,二是完成清算工作,三是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是依法處置剩余財產,五是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二)關于“簡易注銷程序”。考慮到目前上位法對簡易注銷程序的規定不多,同時考慮到簡易注銷程序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的風險,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意見》將“簡易注銷程序”的適用范圍限定在社會團體。對社會團體因會員數量不符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做出注銷決議,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銷登記的,可以采用簡易注銷程序:一是公告擬注銷事宜,二是出具書面承諾書,三是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是依法處置剩余財產,五是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三)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經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意見》明確了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等七類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考慮到社會組織退出機制目前處于探索階段,《意見》將有效期定為2年,自發布之日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