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4年10月9日,某市衛生健康委執法人員對某人民醫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并查明三個違法事實:① 口腔器械紙塑包裝袋標識不規范。口腔醫學中心診室(四)器械柜內待用的挖匙器械紙塑滅菌包,其外包裝上未標注檢查打包者姓名、滅菌器編號、滅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診室(一)內的器械柜中待用的根管挫器械紙塑滅菌包,其外包裝未標注檢查打包者姓名、滅菌器編號等信息。② 未按規定使用化學指示卡。口腔醫學中心診室(一)內的器械柜內待用的根管挫器械紙塑滅菌包中,放置有已剪斷、不完整的“132℃壓力蒸汽滅菌化學指示卡”用于滅菌效果監測。③未按規定對連續使用的消毒液進行每日濃度監測。腸鏡室使用“萬金消毒液”對腸鏡進行消毒,在2024年9月27日-10月8日期間未對連續使用的消毒液每天開展有效濃度監測。
該醫院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衛生執法人員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某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當場作出對該醫院處以罰款28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醫院在10月15日自覺繳納了罰款,本案結案。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消毒滅菌未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的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鏈完整,程序合法,處理效果良好,對于基層衛生執法人員辦理此類案件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
一、違法事實新穎。本案查處的醫療機構使用剪斷不完整化學指示卡開展滅菌效果監測的行為,違法事實新穎,案例較少見。化學指示卡的變色反應依賴于化學涂層分布、暴露面積和壓力蒸汽滅菌反應面積,剪斷使用直接導致化學指示卡無法科學反映滅菌處理的溫度、溫度持續時間、蒸汽的飽和度等多項參數的達標情況,干擾了對消毒滅菌效果的準確判斷,尤其對于進入或接觸血液或其他無菌組織的口腔器械,監測不準確,可能引發醫院感染風險。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彰顯了執法人員對于國家相關衛生規范、標準的熟悉程度以及敏銳發現案件線索的能力,對于強化醫療機構主體責任、督促醫院嚴格落實消毒隔離制度等各項規定,具有示范和引領作用。
二、標準適用精準。本案中口腔器械紙塑包標識不規范的行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506-2016)6.6.4(以下簡稱《操作規范》)的規定,《操作規范》為衛生行業標準,但從該《操作規范》的前言中可知6.6.4為強制性條款,具有強制約束力。同時,該醫院未按規定對連續使用的消毒液進行每日濃度監測的行為,不符合《軟式內鏡清洗消毒技術規范》(WS 507-2016)7.2.1.1和7.2.1.2的規定,其均為強制性條款。國家衛生部門為貫徹落實消毒管理相關要求,確保消毒滅菌效果,出臺了多個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范等,涵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本案中違法事實看似簡單,但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熟練掌握,并能在執法實踐中精準使用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款,體現了執法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的科學性與權威性。
三、執法辦案高效。合法高效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其要求衛生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實施行政行為時,應遵守法定時限并盡快完成。就本案看,執法人員通過對現場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評估,確認該醫院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該醫院給予行政處罰。因此,執法人員不囿于依照普通程序的“教條執法”,而是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及《某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依法當場對該醫院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這顯著壓縮案件辦理時間,提升了執法效能,實現執法效率與法治原則的有機統一。
【思考建議】
一、部分醫療機構通過壓縮滅菌時間、簡化監測流程甚至剪斷使用化學指示卡等違規操作降低運營成本,暴露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醫院內交叉感染風險及法律后果的認知偏差。本案中該醫院作為縣級綜合醫院尚且存在違規操作,更折射出對中小型醫療機構院感監管的嚴峻性。這類問題的持續存在,不僅威脅患者安全,也可能引發行業信任危機。本案的查處期望能帶動對醫療機構消毒滅菌工作的監管效能升級。
二、本案辦理中,執法人員只是聚焦該醫院使用剪斷不完整化學指示卡開展滅菌效果監測等違法行為的確認,并沒有深入調查其違法行為系醫務人員偶發疏忽還是為節約成本而長期存在的違規操作,從而無法準確評估其院感風險,也折射出在衛生監督執法層面的局限性,以及無法實現對滅菌操作及流程的全時空追蹤。因此,應大力推廣和運用非現場智慧監管體系,通過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技術實時抓取滅菌參數、消毒液濃度等核心數據,形成操作全留痕、異常秒標記、風險自預警的全流程監管閉環,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在傳染病防治方面的風險研判、預警提醒和問題自查整改;同時通過建立執法信息庫,實現電子證據的合法儲存和共享,實現衛生健康監管領域的數字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