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2年2月17日,某市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某醫院衛生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醫院檢驗科儲血冰箱溫度使用人工監控,日監測記錄次數為二次,不符合《WS 399-2012血液儲存要求》的規定“血液儲存設備使用人工監控時,應至少每4h監測記錄溫度1次”。執法人員立即下達衛生意見書責令醫院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某市衛生健康局對醫院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醫院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由于血液儲存自動溫度監測系統損壞,故采用人工監測記錄溫度,因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規范標準不了解,每日對血液儲存冰箱溫度監測記錄為二次。2022年3月3日本案調查終結,經合議,某市衛生健康局認定該醫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參照《某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決定給予該醫院警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3月21日醫院自覺履行了處罰決定,本案結案。
【案件評析】
一、本案是一起臨床用血安全監督的典型案例,來源于衛生監督員在血液安全專項監督檢查中發現,案由較為新穎,調查取證充分,認定事實清楚,依法認真查處,體現了衛生監督員過硬的專業素質和辦案能力,執法效果明顯,對類似案件的查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執法人員取證認真細致。因醫院臨床用血量小且只供醫院自行使用,在現場檢查時未查見血液存儲冰箱有存放血液,血液溫度監測人員也辯稱很久沒有血液儲存了,溫度記錄是例行公事,就算沒有血液儲存也會記錄的。針對這一辯稱,監督員通過調取血液出入庫登記記錄,上面顯示2021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均有血液入庫及出庫的記錄,對照血液冰箱溫度記錄成功鎖定違法事實并固定了相關證據。
三、辦案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裁量合理;該案的辦理過程嚴格遵守相關程序規定,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回避等權利,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公正合理。《WS 399-2012血液儲存要求》規定,血液儲存設備使用人工監控時,應至少每4h監測記錄溫度1次。現場檢查發現該院血液儲存設備使用人工監控,現場檢查發現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輸血科冰箱記錄,記錄日期10月1日至31日,11月1日至17日貯血專用冰箱溫度每天記錄2次,顯然不符合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思考建議】
本案是一起醫院臨床用血的違法行為,在日常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中,血站對血液安全把控較好,但對于一些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對血液預訂、入庫、儲存、發放要求不甚了解,特別是未設置輸血科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血液安全培訓不到位,需要在日常監督執法工作中加強普法宣傳,督促醫院強化培訓,落實依法管理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