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2年6月資某某因病住院7天后,返回公司要求上班,某人力資源公司以其身體不適應工作而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拒絕提供職業病診斷資料。資某某到村委會開出證明后前往某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被診斷為農民工煤工塵肺一期,隨后向某省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進行投訴,訴稱某人力資源公司涉嫌未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拒絕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要求依法進行處理。2022年8月某省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將該案轉某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與處理】2022年8月某市衛生健康委執法人員在對某人力資源公司展開調查取證后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未能提供粉煤灰系統運維期間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經常性維護、檢修的相關記錄;2.與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固定勞務用工合同》未將承包項目中粉煤灰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條件如實列出,也未提供具備職業病防治條件的資料;3.未能提供資某某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報告以及梁某某、謝某某等12人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僅提供了無職業健康檢查備案資質的某人民醫院出具的每周年健康體檢報告);4.在與從事粉塵作業的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寫明。
某市衛生健康委認為某人力資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和二款、第三十三條笫一款的規定,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六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三)、(四)項、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予某人力資源公司警告、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11月該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自覺履行完畢,本案于2022年12月結案。
【法律分析】此案中,某人力資源公司存在多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需要逐一分析定性,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該公司未能提供資某某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報告以及梁某某、謝某某等12人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痹摴镜纳鲜鲂袨閼斠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者的”進行處罰??紤]到該公司執行了健康體檢,只因對職業病防治了解不夠沒到具有備案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體檢,且初次檢查之前也沒有行政部門的指導,建議給予警告,同時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該公司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某某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不作處罰;
第三,該公司在與從事粉塵作業的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寫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笫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規定進行處罰??紤]該公司初次違法,建議給予警告,同時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該公司與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固定勞務用工合同》未將承包項目中粉煤灰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條件如實列出,也未提供具備職業病防治條件的資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進行處罰,建議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五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給予某人力資源公司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單位未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并履行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義務而引發的行政處罰案件,本案的查處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規范職業健康衛生管理具有教育及警示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職業病防治事關廣大勞動者健康福祉與經濟社會發展,企業應自我強化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意識,建立規范化的職業衛生管理體系,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促進企業的形象提升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