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統計執法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
根據《湖南省統計局統計執法
“
雙隨機
”
抽查辦法(試行)》,結合衡陽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是指市統計局在實施法律規定的統計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執法檢查活動。
第三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在局統一領導下,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由市統計局政策法規科統一組織實施,有關科室配合。
第四條 統計執法檢查原則上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抽查工作應當嚴格依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組織對統計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對統計違法舉報線索的核實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對統計數據波動異常、有重大統計違法嫌疑的調查對象,經局批準,可直接進行統計執法檢查。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重大國家統計調查、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
第七條 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工作細則由衡陽市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工作細則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定。
第八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二)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
(三)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并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四)調查對象依法為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
(五)調查對象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六)地方和部門執行遵守統計法律情況;
(七)地方和部門履行法定統計職責情況;
(八)地方和部門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
第九條 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以所有普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以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以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第十條 建立統計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以全市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為基礎進行充實補充,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入庫人員必須持有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
第十一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的被檢查對象按照以下程序隨機抽取。
(一)根據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計劃和工作安排,由市統計局確定抽查的縣市區。
(二)在縣市區統計局領導、法規股負責人的見證下,隨機抽取被檢查縣市區。
(三)在縣市區有關人員見證下,由局統計執法檢查組用隨機軟件在每個抽中的縣市區各抽取一定數量的統計調查對象。
第十二條 統計執法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隨機抽取。
(一)由政策法規科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執法檢查組組長、副組長以及成員人數,報局領導審定。
(二)依據抽查專業從全市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的統計執法人員,統計執法人員的抽取按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實行回避制度。
(三)對符合要求的統計執法人員進行排序,然后按照隨機原則抽取檢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 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前,政策法規科應制定具體檢查工作方案,報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 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五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的現場檢查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辦公或經營場所, 向被檢查單位出示統計執法證件,并說明來意查看并收集有關統計方面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工作報告、工作文件等資料。
(二)就檢查的有關事項或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詢問有關人員,并制作詢問筆錄。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核實主要指標數據質量,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四)收集整理檢查所需的有關依據資料,并簽字蓋章。
第十六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檢查工作完畢后,檢查人員應當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基本情況;
(二)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檢查結論和整改建議。
第十七條 政策法規科對檢查人員提交的檢查報告進行審查,報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發現的一般性問題,應當對檢查事項作出評價,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出具統計執法意見書;對發現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對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情節較重或者嚴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嚴格按法立案查處。
(二)作出處罰決定七個工作日內要上網公開,將信息推送到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湖南)網站;企業違法行為定性為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的,進行信息公示,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 建立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未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