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湖南省金科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000******564B
單位地址: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北路370號省水利廳大院綜合辦公樓(黃樓)201房
根據衡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辦公室關于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大數據分析發現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湖南省金科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公司)在湖南省洣水衡東縣黎明保護圈治理工程第一標段項目投標過程中使用朱某某職稱證書案予以立案調查、審理,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水罰告字〔2022〕7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洣水衡東縣黎明保護圈治理工程第一標段項目使用了朱某某持有的職稱證書,任命朱某某為技術負責人。朱某某2006年因單位崗位調整理后下崗,保留單位編制,自謀職業。2013年至2020年6月在金科公司任職。2020年6月返回益陽市資陽區水利局下屬水利管理站工作。朱某某系事業單位公職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朱某某在當事人金科公司的參保證明、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朱某某參保證明、朱某某與當事人勞動關系相關證明、朱某某職稱證書、朱某某與當事人授權委托人調查筆錄、當事人在湖南省洣水衡東縣黎明保護圈治理工程第一標段中標通知書復印件等26項證據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規定,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和《衡陽市水利局自由裁量權基準》第85項的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騙取中標的……(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湖南省金科建設有限公司處以壹拾叁萬肆千零伍拾肆元玖角陸分罰款(¥134054.96元)。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起訴。
衡陽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