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監令字〔2024〕51號
得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責任人:伍春雷):
我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接到伍春立等7人投訴得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華大學新校區圖書館工程消防安裝項目拖欠其工資,工資金額共計144000元。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在衡陽市人社局官網上公示了對你單位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衡人社監詢字[2024]26號),至今,你單位還未按我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接受我局詢問。根據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查處投訴舉報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權益的案件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的憑證。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投訴的工資金額直接進行認定。”經認定,你公司拖欠伍春立等7人工資144000元,情況屬實。你單位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的規定。
責令你公司收到本文書起五日內將伍春立等7人工資144000支付到位,并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我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如你單位拒不改正和不報送改正情況材料,我局將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的規定對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聯系人:易培俊、王睿
聯系地址:蒸湘區芙蓉路18號910室
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