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資委
關于印發《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南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選聘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監管企業,駐委紀檢監察組、委機關各相關處室:
現將《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選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湖南省國資委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國資委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評估行為,提高評估工作質量,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各級子企業,是指監管企業所屬各級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統稱為企業)所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評估,是指省國資委及監管企業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國資委負責核準。
經省國資委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國資委負責備案。
經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監管企業負責備案,涉及重要子公司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監管企業負責審核。
第五條 企業開展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二章 資產評估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經濟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清算、破產、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四)產權轉讓;
(五)資產轉讓、置換;
(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七)整體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經濟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對企業國有產權、整體或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監管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同一企業及其直接、間接擁有的全資子企業;
(四)符合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增資:
1、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增資的;
2、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3、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4、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五)企業轉讓實物資產(不含房地產)賬面價值不高于100萬元的。
第八條 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經濟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執業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條 當滿足采用不同資產評估方法的條件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規定恰當選擇兩種(含)以上評估方法,經綜合分析形成合理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應當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保證資產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其所提供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隱匿或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串通評估作價。
第三章 核準與備案
第十三條 須報省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組織初審,原則上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省國資委提出核準申請,或9個月內向省國資委提出備案申請;
(二)省國資委收到核準或備案申請后,對符合核準或備案要求的,組織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產評估報告的核準或備案;不符合核準或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由企業補充完善資料后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監管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省國資委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主要引用報告、評估明細表等(含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無保留意見標準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出具的承諾函;
(八)企業對評估報告審核情況說明;
(九)資產評估結果公示情況;
(十)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項目在核準或備案申請前,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檔案管理,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每季度終了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監管企業向省國資委書面報告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情況。
第十八條 省國資委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監管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抽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人員配備及工作情況;
(二)資產評估項目經濟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與資產評估范圍是否一致;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項目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三)選聘和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資產評估依據的合法合規合理性;
(五)資產評估工作底稿;
(六)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七)資產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資產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八)資產評估結果公示、備案情況;
(九)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國資委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資產評估的;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的;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隱匿或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或備案而未辦理的。
第二十條 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當使用資產評估報告的,根據問題性質、影響程度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對資產評估機構的服務質量、執業水平進行跟蹤評價,涉及違規執業的,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規范專家評審行為,提高評估工作質量,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監管企業)須報省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專家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評審,是指省國資委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資產評估報告及其評估過程、依據、方法、程序、內容、結果等的合法合規性、公正客觀性及恰當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論證。
第二章 評審專家庫
第四條 省國資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建立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并負責專家庫的管理。
第五條 納入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的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的發表審核意見;
(二)具備資產評估、土地估價、房地產估價、礦業權評估等一項或多項相關執業資格,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以及較強的業務能力。其中,在中介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員,需要執業8年以上;
(三)無違法違規執業記錄,無不良誠信和道德失范行為記錄,未受過處罰、處分等情形;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不超過65歲,能夠勝任專家評審工作。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專業人員,由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推薦,省國資委審核確定入選名單,通過省國資委網站公示無異議后,納入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七條 申請加入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的專業人員應如實、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申請表,包括基本情況、工作簡歷、工作成果以及單位推薦意見等;
(二)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證書;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其他必要資料。
第八條 省國資委對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更新調整,但對不再適合承擔業務的專家應及時調整出庫。
第三章 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省國資委組織的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工作;
(二)對資產評估項目有關情況及資料的知情權;
(三)客觀、公正地審核資產評估項目,獨立發表資產評估審核意見;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申請退出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
(六)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
(二)接受省國資委的委托,服從工作安排;
(三)不得泄露與資產評估項目及專家評審有關信息;
(四)不得收受或索取資產評估項目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五)發生不適合繼續擔任評審專家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退出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一條 受邀參加資產評估項目審核工作時,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回避原則。評審專家發現自己與被審核企業、中介機構或資產評估項目其他利益相關方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省國資委發現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要求評審專家回避。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加強評審專家管理,定期對評審專家工作態度、工作質量、工作能力和勝任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更新調整的依據。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履職不力或不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資委給予不再納入專家庫名單等處理;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不再適合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未勤勉盡職,明顯違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或存在重大疏漏,嚴重影響資產評估項目審核質量的;
(三)收受或索取資產評估項目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
(四)一年之內被邀請但未參加專家評審累計達到二次,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違反保密原則,對外泄露資產評估項目及專家評審有關信息的;
(六)未主動申請報告或故意隱瞞,違反回避原則的;
(七)任職期間,存在不良誠信和道德失范行為記錄,受過處罰、處分等的;
(八)發生其他惡意損害國家、單位利益行為的;
(九)其他不再適合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情形。
第四章 專家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根據資產評估項目的實際需要,從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按專業、類別和其他特殊要求確定項目評審專家人選。每項資產評估項目原則上確定3至7位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收到須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等材料后,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完備符合受理條件的,提交評審專家審核,評審專家應在不超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評審專家提出需要解釋說明或補充完善的,監管企業和中介機構應及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評估準則以及評估指南等,審核以下事項:
(一)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是否恰當合理;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資產評估依據、技術參數選取、評估方法及其運用是否依法依規、是否恰當合理;
(四)資產評估項目中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開展資產評估時所承諾的其他事項;
(五)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履行了必要評估程序,評估過程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未履行資產評估相關規定的必要評估步驟和程序的行為等;
(六)資產評估報告的格式和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七)資產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八)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審核相關資料后,省國資委應及時組織召開資產評估專家評審會議,對資產評估項目開展集中評審。參加專家評審會議人員包括評審專家、省國資委工作人員、企業有關人員、評估機構項目負責人等。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專家評審會議應當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經所有與會評審專家簽字確認后,作為省國資委對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由監管企業負責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監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國資委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
選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開展企業資產評估過程中所涉及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選聘主體是指資產評估項目的產權持有單位,由產權持有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中介服務。如另有制度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選聘主體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擇優選聘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
第二章? 選聘要求
第五條 ?選聘主體應充分考慮中介機構的資質能力、服務質量與服務項目的匹配程度等,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中介機構中選擇:
(一)依法設立,具有相應執業資質和能力,其中:從事上市公司業務的中介機構需在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二)合法經營、依法執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按規定通過了行業主管部門的年度檢驗;
(四)近三年中介服務未因重大執業質量等問題受到相關部門懲戒、處罰等;
(五)與資產評估項目利益相關方不存在利害關系;
(六)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六條 參與選聘的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應當向選聘主體提供真實、客觀、完整的材料及承諾書,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同一資產評估項目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必須選聘不相關聯的中介機構獨立開展業務。
第三章 選聘方式
第八條 公開招標是指選聘主體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并至少有3家符合招投標資格的中介機構參與投標,最終經公平競爭確定中標的中介機構的選聘方式。
第九條 邀請招標是指選聘主體向3家以上符合招標資格的中介機構發出招標邀請書,并至少有3家投標人參加投標,最終經公平競爭確定中標中介機構的選聘方式。
第十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選聘主體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中介機構就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中介機構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最終擇優確定成交中介機構的選聘方式。
第十一條 詢價是指選聘主體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中介機構發出采購詢價通知書,要求中介機構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最終擇優確定成交中介機構的選聘方式。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或資產評估單項費用超過200萬元(含)的項目,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財務審計或資產評估單項費用未超過200萬元的項目,可以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選聘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由選聘主體委托招投標代理機構在選聘主體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至少有3家符合招投標資格的中介機構參與投標,由招投標代理機構按照公開招標相關程序確定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報選聘主體同意并在選聘主體門戶網站上公示確定中標的中介機構。
第十四條 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選聘中介機構的,選聘主體應當成立3人以上單數組成的選聘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中介機構的資格審查、隨機抽選、談判、詢價、評選等工作。
選聘工作小組應當事先隨機抽選確定3家或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中介機構,再根據符合項目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綜合考慮報價的原則,按照相關程序選聘提出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意見,報選聘主體同意后確定中標(成交)的中介機構。
第十五條 選聘主體應與選聘的中介機構簽訂委托服務合同,約定相關服務事項。省國資委選聘的中介機構,其委托服務費用由相關企業支付,并簽訂協議。
第十六條 選聘主體紀檢監察機構應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中介機構選聘工作的全程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實行誠信管理制度,將受托中介機構及其人員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及時將違反誠信情況推送至其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受托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由省國資委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質、業績、執業人員、獎懲情況等方面弄虛作假、掛靠、提供不實信息資料的;
(二)違法違規私自轉包業務的;
(三)被選聘主體選聘確定為執業中介機構后,無特殊情況放棄業務的;
(四)在執業過程中,存在有串通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嚴重偏離公允價值等行為的;
(五)不按執業規定和委托服務合同約定開展業務,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選聘小組工作人員在選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聘主體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不執行中介機構選聘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與中介機構有利害關系,不主動回避的;
(三)利用職務或職權便利謀取個人私利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