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重大執法決定的審核備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本局依照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實施的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或影響較大,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主要有:
(一)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
二、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職能科室(以下簡稱備案科室)應當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15日內報送本局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備案。
三、備案科室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1式2份,并附上有關的材料(統稱備案件)。
四、市教育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具體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五、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件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事項主要是: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是否正確;
(五)使用自由裁量權是否恰當;
(六)其它需要審查的內容。
六、審查機構在對備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以調閱備案科室的案卷材料,備案科室不得拒絕和拖延。
七、審查機構在對備案件的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有關科室提出意見或者協助審查的,有關科室應當予以辦理。
八、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審查機構可以責成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科室限期糾正或者撤銷。
備案科室應當在接到審查機構的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辦理結果報告審查機構。
九、備案審查部門定期對備案科室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
十、不按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年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目錄備案的,由備案審查部門責令備案科室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嚴重與否,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十一、不執行備案審查部門做出的審查意見的,由備案審查部門責令備案科室限期執行;拒不執行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嚴重與否,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十二、本局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上報市政府法制辦,特別重大的行政處罰決定隨時上報。上報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應一案一報。
衡陽市教育局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