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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城市建設管理類)

來源: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時間:2025-06-13 08:34


第五編  城市建設管理類

 

第一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一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攔河截溪壩長度1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m3以下的,堆放垃圾10 m3以下的、排放污水10m3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攔河截溪壩長度10m以上20m以下的、取土采石50m3以上100m3以下的、堆放垃圾10m3以上20m3以下的、排放污水10m3以上20m3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至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攔河截溪壩長度20m以上的、取土采石100m3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m3以上的、排放污水20m3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  燃氣管理

第一節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后及時停止違法行為

處罰基準5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后未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二次責令后仍未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后限期改正的。

處罰基準3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責令后未限期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二次責令后仍未限期改正;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影響非常惡劣的。

處罰基準: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造成較重危害后果或影響非常惡劣的。

處罰基準: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3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1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1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二)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三)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四)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燃氣管理部門吊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后,應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之一的

處罰基準:吊銷《資質證書》,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一)項行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有第(三)項行為,發生較大燃氣事故的。

處罰基準:吊銷《資質證書》,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一)項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第(三)項行為,發生重大燃氣事故的。

處罰基準:吊銷《資質證書》,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二)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之一,能主動改正的。

處罰基準: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之一,不及時改正的。

處罰基準:警告,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基準:警告,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經營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經營時間超過1個月不足3個月的。

處罰基準:處以1.5萬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經營時間超過3個月的。

處罰基準: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二項規定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規定的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三)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1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逾期未改正,造成較重危害后果的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等安全技術規程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檢測、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供氣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安裝、改裝、拆遷管道燃氣設施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記的;

(二)倒灌瓶裝燃氣的;

(三)擅自傾倒瓶裝燃氣殘液的;

(四)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逾期不改正,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市政管理(道路、橋梁、照明、地下管線)

 

第一節《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3)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處罰基準: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基準:限期改正,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并已實際完成,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基準: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時間不超過1個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以工程造價1%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時間超過1個月不足3個月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價1%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時間超過3個月或不足3個月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價1.5%以上2%以下的罰款。

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有上述行為之一,且有違法所得的: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1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的。

處罰基準: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行為2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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