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市監處罰〔2026〕95號
當事人: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421MAE1E0NM6T
住所(住址): 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渣江鎮幸福北路26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蔣巍
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430421********4773
2025年10月9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衡陽市中心醫院華新分院職工食堂使用的干豆角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5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為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標準為≤0.2g/kg,實際值為4.37g/kg)。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實地調查衡陽市中心醫院華新分院職工食堂時,發現該不合格干豆角是在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采購的,并且衡陽市中心醫院華新分院職工食堂和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已簽訂了《采購合同協議書》,一旦出現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責任由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全部承擔。2025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對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持有效《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21MAE1E0NM6T,經營范圍:食品、飲料批發、零售;煙草制品零售;辦公用品、小五金等。這批不合格的干豆角是當事人2025年10月7日在衡陽市珠暉區屈健干貨行采購的,采購了20kg,進價37.5元/kg,售價40元/kg,共銷售了10kg,其中抽檢用了1.4kg,共計銷售貨值400元,剩余已經全部銷毀,現已停止在該商行進貨。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一:衡陽市中心醫院華新分院職工食堂《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衡陽市中心醫院食材配送服務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合同協議書》復印件1份,證明合同雙方責任劃分。證據二: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證據三:衡陽市珠暉區屈健干貨行《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干豆角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進貨來源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證據四:干豆角監督抽檢《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干豆角確實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規定;證據五:對當事人開展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以上案件調查情況和當事人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一致。證據六:當事人《整改情況報告》1份,《免于行政處罰申請書》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工作有主動擔責意愿。本案案卷所有證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全部查證屬實,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本局于2026年2月2日向當事人下達了編號為“衡市監園罰告〔2025〕055號”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收到該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六條(二)項,結合本案事實依據和違法行為危害性程度,根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決定免予衡陽輝騰配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